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类>> 反邪教专栏>> 正文
“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反人类本质

作者:宋铁毅   文章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发布日期:2017年3月9日 

  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对于我国的反邪教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即我国的反邪教工作初步完成制度化和体系化,进而步入新的历史时期。自1999年以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真正面目和罪恶行径逐渐被揭露出来,并为广大人民群众所认识,从而形成并巩固了此前我国反邪教工作的重要阶段性成果。由于“法轮功”邪教头子李洪志长期潜逃国外,其组织重心由境内转向境外,活动由公开转向隐蔽,参与人员老龄化和基层化,控制成员网络化,犯罪活动采用高科技手段等,彻底铲除这一社会毒瘤任务艰巨复杂。

  可以说,依法严厉打击和系统治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历史任务,这不仅需要我们反邪教部门不断加大严厉打击和治理的力度,同时还需要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机构从学理的角度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及危害进行多重维度的剖析,不断完善我国反邪教理论体系的建构,更加深刻地揭示“法轮功”邪教组织乃至邪教问题的规律性问题,从而为我国的反邪教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就目前而言,对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研究与批判更多见于以事实判断为基础的社会学、心理学等实证学科,尽管这种方式能够以直观的形式展现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及危害,但是尚无法构建起一个多重维度的完善的理论体系。因此,引入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批判方式,以便在更加深刻和核心的层面揭示“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本质及危害也就至关重要。

  从价值判断出发,毋宁说,“法轮功”邪教组织最深层次的本质及危害即在于其在人之存在的深刻层面上所造成的断裂与背离,换言之,“法轮功”邪教组织为达到其目的,利用种种洗脑手段使个体与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相悖离,归根结底,是使个体与他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相悖离。在这种意义上,“法轮功”邪教组织乃至全部邪教组织都是首先站在了一种“反人类”的立场上,进而衍生出其反社会、反政府、反科学等其他属性和特质。

  一、 人与社会的悖离

  事实证明,几乎所有的邪教组织都会采取某种隔离手段—人身隔离或思想隔离,以阻断其成员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从而营造适宜进行洗脑的外部和内部环境。“法轮功”邪教组织亦是如此。通过不断向其成员灌输其所谓的“教义”,使个体逐渐地走向自我封闭,进而与社会相悖离,甚至将社会整体作为自身的对立面加以仇视。

  尽管这种仇视及其背后所体现出的“善恶观”,看似是个体自身思想和选择的结果,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即是说,在洗脑的作用下,其成员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已经悖离了社会历史所形成的普遍性和确定性,因此,其成员的“主观性”发挥乃至整体的价值观并非是一种理性自觉的结果,而是“被动决定”的结果。换言之,其成员作为个体不过是纯粹的“思想外壳”,而其思想和行为的内容则毫无例外是从外部灌输而来的,以致于对原本来自于社会和历史实践的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本质性内容进行了替换,并造成了个体与社会的悖离与断裂。因此,当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等社会纽带不再对其成员产生作用,也就无法称其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

  二、 人与他人的悖离

  一旦个体与社会相悖离,那么必然会与他人相悖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为达到其一己私利,通过洗脑手段,对其成员进行操纵和掌控,向他们灌输一套所谓的“善恶观”,使他们视他人为异类,即与他人相悖离。因此,与社会相悖离的其成员并非是单纯地或无害的“离群索居”,而是以极端的方式敌视其他社会成员—“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社会所带来的严重危害由其源出。

  此间,人类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均丧失了其原有的光华,如同草芥,苍白枯槁。一方面,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看来,他人是阻碍其实现野心的绊脚石,并对其成员进行类似的灌输,将他人形容成“业障”与“魔鬼”,必先除之而后快。因此,亲人相侵,血肉相残,原本幸福的家庭以及和谐的人际关系彼此割裂而不复存在。另一方面,对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成员来说,当其彻底地沦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借以达成自身目的工具和傀儡时,也就丧失了其自身真正的生命及生命的意义。他们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洗脑下,能够轻易地为所谓“教主的事业”放弃自己宝贵的生命。

  三、 人与自身的悖离

  对于生命的态度是衡量人之为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并非是说,生命是个体唯一应当珍视的东西,而是说,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性特征,恰恰在生命的历程中得以展现。从人类发展的历程来看,正是在无数有限的生命中的实践活动,构成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整体的连续性与进步性。对于个体而言亦是如此。

  纵观历史,古往今来不乏被后世称道的崇高的“殉道者”,然而这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对其成员所灌输的却有着天壤之别。殉道行为之所以崇高,乃是因其知生命的可贵,而为社会与他人的福祉而为之,因此,此间展现出的是人性的光辉与伟大。相反,业已与社会和他人相悖离的“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成员在洗脑行为的影响下,已经丧失了人之为人对于生命最基本的态度,这一行为也并非旨在他人福祉。质言之,所谓为了“飞升”而放弃自身生命的行为是出于一种愚昧且盲目的私利——甚至无法算得上是自身的某种价值追求,即“为了自己而放弃自己”。事实上,与“为了他人而放弃自己”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为了自己而放弃自己”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可笑的悖论。因此,在此意义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又使其成员陷入了自我矛盾的境地,即与自身生命、与其人之为人的本质规定性相悖离的境地。

  综上所述,“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反人类”本质不仅会为社会整体造成巨大的破坏,更置其成员于一种可悲的境遇当中。

  纵观寰宇,现代社会进步发展的水平面之下,暗涌着深层次的焦虑,这种焦虑为邪教组织这一毒瘤提供了生长的空间与养分,并逐渐地侵害社会机体。因此,邪教组织是目前世界各国都高度警惕并予以坚决打击的重要对象之一。我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文化深刻转型的关键时期,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作为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不仅与人民群众国泰民安的根本诉求背道而驰,更直接地危害了人民群众切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所以,不断加大打击和系统治理邪教问题的力度,最大限度地挽救受骗群众,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既是我国政法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是民心所向的历史责任与使命。

水磨沟区委政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