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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19条措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发表时间:2024-03-26 06:52:59 点击次数: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任华报道)3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新疆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措施》针对当前我区民营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堵点、难点问题,从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法治保障、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畅通与民营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渠道等五个方面,回应了民营经济各类关切。主要包括:优化注册登记和审批许可服务;深化公平竞争审查;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深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打造“新企办”“新服办”服务品牌;开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加大民营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规范网络交易平台发展等。

近年来,我区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截至今年2月,自治区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187.32万户、民营企业48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4.58万户,民营经营主体合计239.9万户,占全区经营主体总量的97%。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全区经济增长的主力军、吸纳就业的主渠道、财政税收的主来源。

去年以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相关决策部署,通过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大力提升民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继续推动注销便利化改革等一系列举措,全力助推全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措施》的出台,将极大提升民营企业谋发展、谋改革、谋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处处长陈志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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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市监信发〔2023〕77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市场监管职能,提出如下举措:

一、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以外不得设置准入条件,实行“非禁即入”,推动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优化行政许可服务,大力推进许可审批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推动开办餐饮店等高频许可事项实现“一件事一次办”,并广泛宣传推广。

二、清理规范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正或提供证明等。

三、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落实,持续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投诉和处理回应渠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化监测,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查处力度。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发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典型案例,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深入实施信用提升行动,开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治理,强化信用约束激励,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予以标注公示,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场景,通过部门合作、“政银合作”等形式,为信用良好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金融扶持政策提供支撑。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便利经营主体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或者修复信用,扩大信用修复范围,帮助失信企业重塑信用。探索制定《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指南)》,引导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六、打造“新企办”“新服办”服务品牌,完善智能化、一体化、协同化、学习化登记注册申报系统,巩固企业“一网通办”功能,让企业开办、退出更便利。继续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场景,持续扩大电子营业执照政务领域应用全覆盖试点的范围。

七、扎实开展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细化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指标和赋分体系。结合分型分类结果,协同自治区扶持个体工商户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出台政策、精准帮扶。

八、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体系,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与发改委、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扩大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开展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深化经营主体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行动,以高质量的数据支撑“三个监管”。依托“丝路有信”企业信用码,为经营主体提供更便捷年报服务。推进与税务等部门“多报合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的年报公示工作。

九、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处理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交办线索查处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发挥自治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联合体作用,为创新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广知识产权等质押业务,有效激活企业的无形资产融资功能。持续做好知识产权培训宣传,提升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十、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升级统一工作平台,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少对守信经营主体的干扰。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扩大分类结果运用,不断提高监管精准性。探索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大数据分析应用,提升防范化解各类潜在性、趋势性信用风险能力。

十一、深入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实施“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适、事后回访”的闭环式管理。大力整治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趋利执法、以罚代管等执法扰企问题,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

十二、强化涉企违规收费日常监管,及时查办增加民营企业负担的违法收费行为,加强部门协作联动,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集中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十三、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支持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化活动,参与各类标准制修订,鼓励标准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与标准快速转化结合。支持培优团体标准,推广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和对标达标行动。

十五、持续推进“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新疆品质”区域公共品牌认证,提升品牌效应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指导经营主体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带动特色产业发展。

十六、推动出台《自治区质量促进条例》,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质量强企建设,开展民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积极发挥“丝路质享”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申报新疆质量奖、参评中国质量奖。

十七、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支持民营企业实施计量伙伴计划,促进民营企业计量融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计量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创新和发展节能减排的基础作用,引导培育民营企业参与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

十八、推动网络交易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激发市场活力。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平台合规机制,修订《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清单》《网络交易经营者一般规定责任清单》,引导平台和中小商户共赢合作,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发展。

十九、畅通与民营经营主体常态化沟通渠道,及时回应民营企业的问题诉求,通过主流媒体及网络媒体平台做好相关政策宣贯解读,充分运用新媒体,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强宣传选题策划,加大对民营经济数据宣传发布,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加强典型事迹和经验做法宣传,积极营造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良好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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