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养老服务> 正文    
信息公开
水磨沟区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办理指南及标准
发表时间:2023-11-29 17:59:34 点击次数:

养老机构扶持政策办理指南

 

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3582号)。

二、扶持对象

符合《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的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三、扶持条件

符合《自治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相关“资助条件”的,可申请政府资助:

(一)床位在30张以上(含30张),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要取得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三)开业满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

(四)入住率达到50%以上。

(五)入住老人及亲属满意率达80%以上。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服务规范,账目清晰。

(七)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考核和登记机关年检,达到合格或基本合格;申请资助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人员走失、经司法程序认定机构应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等严重责任事故或3次以上重大服务纠纷。

(八)能够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接受民政部门管理。

四、扶持项目及标准

(一)项目和用地。

1.社会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乌鲁木齐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对符合土地、规划、环保等规定,建设资金落实的养老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予以备案、核准或审批。

2.国土资源部门将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经营性质和土地使用性质;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制定优惠政策,优先保障供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乡()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使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对规划新建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用地,应在土地出让条件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3.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存量土地、房地产及闲置房产、设施等兴建开办养老机构,并办理相关基建手续;在建制村和较大自然村,鼓励支持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以村集体经济投入为主,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

(二)一性开办补贴及新增床位补贴。

对按标准建设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建用房并投入使用、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床位达到100张(含10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由自治区财政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补助)。租用房且租期5年(含5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及上述补助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以上机构需开业满6个月且入住率达50%以上,方可申请一次性开办补贴。对社会力量兴办、符合标准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日间照料中心(站)、列入兴建计划的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核定的床位数,由市、区(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已取得养老福利机构资质,在核定床位基数上,通过改(扩)建新增养老床位(20张以上),由市、区(县)财政按照每张核准新增床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新增床位补贴(分3年补助)。

(三)运营补贴。

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在满足公费供养对象入住前提下,利用空余床位收住社会老人的,按实际入住社会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对开业满6个月以上,入住率达50%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运营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50元,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70元。

(四)政府购买机构服务补贴。

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特困老人),经本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市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公费供养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财政部门将补助给上述人员的生活费转入该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照料服务等所需费用。按照民办机构内安置的特困老人护理等级和人数进行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介助(半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400元;介护(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五)冬季取暖补贴。

对建筑面积低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每年按照实缴暖气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建筑面积高于《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面积核算,给予50%的取暖补贴。

(六)规费减免。

1.规划立项。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市规划部门给予减免50%规划设计费用的优惠。市建设部门对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集中供热配套费。

2.资质审批。养老福利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免交登记费、年检费,其它费用减半交纳;养老福利机构办理卫生许可证申领及年检手续,按收费标准的50%交纳公共场所卫生审查费和年检费。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按收费标准的50%交纳体检费。

3.税收规费及有关公用收费。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税收问题的通知》(新民发〔2013156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供暖价格按照本地居民生活类收费价格标准收取。安装、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搭建为老服务信息平台,对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优质优惠的增值服务,并给予一定的资费减免优惠。安装、使用有线电视,执行住宅资费标准。鼓励引导相关企业免费安装有线电视机顶盒。免征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和支持物业公司对辖区养老服务减免物业管理费。

4.贴息补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对现有管理服务较好的民办养老机构扩建项目贷款,市级财政对当期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补助,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

5.培训用工。对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凡属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与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根据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市、区()两级财政对其所在养老服务机构给予50%100%的实缴社保金额补贴。

6.风险防范。鼓励保险行业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研究开发养老服务机构参保产品,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险给予补助,提高养老服务机构防范风险能力。

7.医疗卫生。对已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需要申请设置内部医务室对机构内部养老人员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的,卫生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给予审批;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证》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其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支持养老福利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8.社会捐赠。养老福利机构可按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但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对受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愿的,应当用于改善设施设备和服务对象的生活,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五、办理部门及咨询电话

乌鲁木齐市民政局,联系电话:4632753

天山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885763

沙依巴克区民政局,联系电话:5892880

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联系电话:3193942

水磨沟区民政局,联系电话:4684917

经开区(头屯河区)民政局,联系电话:3929971

米东区民政局,联系电话:3367344

达坂城区民政局,联系电话:5919076

乌鲁木齐县民政局,联系电话:5922822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