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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食品药品工作计划
发表时间:2023-04-04 12:04:41 点击次数:


2022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底线思维,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深入开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确保不出现源头性、区域性、系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发生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事件,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食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继续巩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一是充分发挥食品综合协调作用,理清食品安全责任清单,健全监管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二是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营造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三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准确掌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质量安全状况。督促指导各市监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完善监管对象信息,建立完善监管档案,从生产销售产品类别、生产经营状态、性质、规模、从业人数等方面全面掌握底数信息。

(三)突出问题导向,开展重点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一是以乳制品、肉制品、蜂产品、食用油、酒类、糕点、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食品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食品生产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原料制作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检查力度,着力解决非法销售保健食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食品经营环节的突出问题;三是严厉打击采购、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制品行为,继续配合开展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四是开展食盐市场整治,确保食盐市场质量安全。

(四)推进落实学校全面开学复课暨春秋季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针对春、秋季学生开学,安排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学校食堂、学生供餐企业、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全覆盖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全力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五)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强农村食品安全风险排查,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经营“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集中治理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配合推进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

(六)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结合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要求及国家局、自治区局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抽检安排,完成2022年食品安全抽检任务,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量达到4批次/千人,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

(七)完善食品“四小”监管工作机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等做好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小食杂店的登记管理工作,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做到“三清”(台账清、情况清、问题清),提升“四小”食品安全水平。

(八)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法定义务责任,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升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水平;严格执行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的相关规定,严禁采购、经营、使用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九)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预警,研判防控食品风险,建立健全风险交流预警工作制度。落实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及风险隐患分析研判会议制度。夯实食品安全核查处置工作。

(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发现食品药品安全舆情及时研判、上报、处置。

二、药品安全工作计划

(一)坚持事后监管,强化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为基本工作方法和手段,加大对辖区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检查力度。食药科检查零售连锁总部的数量不少于辖区企业总数量的30%,各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日常监督检查药品零售企业的数量达到100%。重点打击药品经营企业挂靠走票、帐货票款不一致、数据造假、冷链药品(含疫苗)储存运输条件达不到要求、执业药师兼职等突出问题。重点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不良反应等进行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特殊药品日常监管。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对辖区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日常监管。落实特殊药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每月至少到特药企业现场检查一次。

(三)强化医用氧、医疗机构药品流通使用监管。针对医用氧流通现状,规范辖区医用氧销售渠道,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医用氧流通秩序。加大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力度,督促各级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切实规范药房、药库管理,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安全合理用药、科学管理的意识和水平。

(四)全面推进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今年我局重点监管企业共计7家,分别是医疗机构4家:第一济困医院、乌鲁木齐天山康复中医医院、乌鲁木齐市温泉康复医院、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第一济困医院),以及3家医疗器械经营单位:新疆新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疆海纳疆际药业有限公司,将工作任务、监管责任落实到科室、各片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五)加强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的质量监管,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及无照无证经营行为。

(六)全面加强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切实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安排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自查,并督促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自查表上报本局。对未提交自查报告和自查报告弄虚作假的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监管,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重处罚。

(七)组织开展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严查非法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群众使用量大、关注度高的产品,配合做好市局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工作。要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至少每年实施两次重点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普遍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八)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检查工作,明确监管重点和频次。重点检查所经营产品合法资质,经营范围是否覆盖所经营产品;检查仓储管理,仓库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是否建立;检查质量追溯情况,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否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是否有效执行;检查售后管理情况,是否配备医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购销协议是否明确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

(九)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和再评价工作,督促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畅通上报渠道,着力提高报告数量和质量,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收集、评价,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202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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