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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发表时间:2022-05-29 14:14:50 点击次数:
    乌鲁木齐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乌鲁木齐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局机关处室和甘泉堡分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一般程序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决定;

(四)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相互冲突,或者执法机构和法制机构意见不一致的决定;

(五)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以下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拟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在通过法制审核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一)查封场所、查封设施将导致市场主体停产停业;

(二)查封或扣押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

(三)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审核。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违法行为性质;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重大行政许可审查或调查终结后,应当提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法制机构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审核工作,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进行审核。

必要时,法制机构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工作。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参与法制审核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主体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定性是否准确;

(六)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程序是否合法;

(九)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调查补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和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制度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送交法制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建立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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