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 正文    
信息公开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案卷装订规范
发表时间:2022-05-29 13:30:45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及案卷装订规范》的通知

(乌市监〔2021183)

为强化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文明公正执法,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对行政处罚案件受理、调查、决定、期间、送达、时限等规定,对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案件审核程序及期限规定等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行政处罚案件简易程序办理流程图》、《行政处罚案件普通程序办理流程图》、《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图》、《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流程图》、《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流程图》《行政处罚案卷装订流程》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适用。

附件1:《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附件2:《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图示》图一、图二、图三、图四、 图五、图六、图七 

附件1

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办理流程

一、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案件来源

监督检查或调解投诉时发现、受理举报、其它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2.调查取证

出示执法人员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制文号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3.告知

事实成立,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计入笔录。

5.当场处罚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编有案号,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和期限、部门名称、时间、地点,由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市场监管部门印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缴纳。

2)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归档

案件材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归档保存。

二、适用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办案机构对违法行为线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辨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

1.案件来源

监督检查或调解投诉时发现、受理举报、其它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

2.立案或不予立案

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证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符合《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的,应中止、恢复或终止调查。

5.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违法行为性质、处理意见及依据、自由裁量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案件审核

审核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案件审核法制审核(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行政处罚或者审查决定给予其它行政处理。

7.作出处罚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拟决定予以行政处罚;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3)属于听证范围的,应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要求听证的,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审核机构组织听证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公章,送达决定,在法定时间内公示。

8.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缴纳。

2)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归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办案机构应在结案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报告,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将档案材料立卷归档。

三、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流程

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情形之外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进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1.审核机构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它机构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2.审核内容

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实施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得当。

3.审核意见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五十四条规定,案件审核机构应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4.审核时限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审核批准

案件审核完成后,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

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审核机构

法制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实施。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审核内容

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实施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得当。

3.审核方法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办案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4.审核时限

案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审核批准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五、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程序办理流程

市场监管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1.听证组织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五日内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当事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2.听证准备

1)应当自收到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交主持人。

3)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阅案件材料,准备听证提纲,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同时通知办案人员,并退回案件材料。

4)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举行听证

1)举行听证,核对听证参加人、说明案由、宣布参加人员名单、告知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案人员提出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质证;辩论;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记录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3)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情形的,可以中止或终止听证。

4.听证结束

1)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2)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注明。

3)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后,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连同其它案件材料一并上报负责人。

4)办案机构根据听证笔录,结合听证报告,作出决定。

六、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1.办案机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业务主管科室),同时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

2.作出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3.辖区市场监管所应依据行政处罚通报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未按规定办理注销行政许可的,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逐级上报。

4.市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对各区(县)局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

5.市局业务主管科室对作出吊销证照的单位,纳入科室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开展执法监督。

6.在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由业务主管科室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予以纠正或提交集体讨论,按有关规定处理。

7.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执法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

8.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作出吊销证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9.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起二十个工作日进行公示(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0.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当事人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和管辖地市场监管所由其协助进行公示。

1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管理措施。

12.市局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开展督查,落实执法责任。

七、行政处罚案卷装订程序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案卷按照正卷、副卷装订。

1.正卷封面

填写案件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办案机构、办案日期、保管期限、卷内文件、归档号

2.正卷材料

1)卷内文件目录

2)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4)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及送达回证

5)证据材料

6)听证笔录

7)财务处理单据

8全过程记录资料

9其他有关材料

3.副卷材料

1封皮(注明副卷)

2)卷内文件目录

3)案件来源材料

4)调查终结报告

5)审核意见

6)听证报告

7)结案审批表

8其他有关材料

八、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期限

1.管辖争议

发生争议起7个工作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7个工作日内指定管辖。

2.案件来源核查

15个工作日+延期15个工作日,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时间不计入核查期限。

3.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期限为7个工作日,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

4.强制措施

30+延期30日(需告知当事人)不含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时间。

例外规定:《禁止传销条例》延期15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延期45日。

5.协助调查

15个工作日+延期N(需告知被协助方)。

6.陈述申辩

告知书送达5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不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权利。

7.公示信息撤回

依法应当撤回的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信息,3个工作日内撤回并公开说明理由。

8.案件办理期限

立案之日起90+延期30+合理延期一次(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等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9.案件审核

10个工作日+延期N.

10.当场处罚

当场收缴的罚款2个工作日内上交,7个工作日案卷归档保存。

11.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12.文书送达

当场送达/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达,公告60日视为送达。

13.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发出催告书10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非诉案件3个月,诉讼案件2

14.结案审批

符合结案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