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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22-05-14 12:07:04 点击次数: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食品应急指挥机构
2.2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4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机构及工作组职责
2.4.1区食品应急指挥部职责
2.4.2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 2 -3.2.2预警信息发布
3.2.3预警行动
3.2.4预警解除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4.3事故评估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5.2响应措施
5.2.1医学救援
5.2.2现场处置
5.2.3流行病学调查
5.2.4应急检验检测
5.2.5事故调查
5.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3.1响应级别提升
5.3.2响应级别降低
5.3.3响应级别终止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6.2责任追究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信息保障
7.3医疗保障
7.4技术保障
7.5物质与经费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宣传教育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名词术语
8.3预案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
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水磨沟区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
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故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应对工作。
1.5事故分级及响应
按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级(I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
(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2)涉及多个省份(自治区)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启动特别重大级(I级)响应。
重大级(Ⅱ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4)在省(自治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自治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省(自治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自治区)启动重大级(Ⅱ级)响应。
较大级(Ⅲ级):(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II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启动较大级(Ⅲ级)响应。
一般(Ⅳ级)(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县)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区(县)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县)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
2.组织指挥体系
2.1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食安办主任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分管领导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2.2区食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办公室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卫计委、应急办、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兼任。
2.3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食品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物资保障组、新闻报道组、舆情监测组、专家组等若干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区政府结合实际需要临时指定,有关部门配合,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各工作组在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机构及工作组职责
2.4.1区食品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2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指挥部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1)区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对外发布食品安全故事信息;受区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区监察委、公安分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组织指导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开展演练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3)区委编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4)区委网信办: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故网络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区内网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网络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5)区经发委:负责组织食品安全所需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管理和保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储备救治药品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协助对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6)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7)区科技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8)区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9)区监察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0)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1)区民宗局: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2)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次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环境污染处置;对造成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3)区卫计委: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核定事故级别;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14)区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部分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牵头组织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按各自职责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5)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法定代表人主体资格的调查处理。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故中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16)区农牧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检测评估;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能力和队伍建设。
(17)区林业园林管理局:配合区农牧局开展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8)区建设局:配合区农牧局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19)区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区属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20)区法制办:负责对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4.3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各工作组在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综合协调组
组成:由区食安办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对工作组织协调,信息收集汇总,通信、交通、资金、物资和后勤保障,以及办公室会议组
织和公文处理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
组成: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协调区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等级,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区卫计委负责查明事故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区公安分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3)危害控制组
组成: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
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组成:由区卫计委牵头,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职责:结合事故调查情况,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5)检测评估组
组成:由区卫计委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
职责:配合事故调查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办公室。必要时可与调查组一并进行。
(6)社会稳定组
组成:由区公安分局牵头。
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故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物资保障组
组成:由区经发委牵头,区商务局配合。
职责: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新闻报道组
组成: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配合组织实施。
职责:配合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故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9)舆情监测组
组成:由区委网信办牵头,区教育局、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配合组织实施。
职责:履行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信息汇总、督查督办职责。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0)专家组
组成: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
职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区卫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区实际情况,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调整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并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督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应报告区食安办和区卫计委。
区民宗局、卫计委、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林业园林管理局、建设局等有关职能监管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隐患信息后,应当立即予以核实并向区食安办报告。区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也应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上报市食安办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风险警示信息,加强预警预防工作,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报告区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加强预警交流和防范。
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级标准。
(一)蓝色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监管部门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二)黄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三)橙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四)红色预警信息是指涉及范围极广,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预警信息发布区卫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区(县)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3.2.3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防控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应急准备。责令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
障工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取消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
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
化首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区卫生计生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区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有关进一步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发生重大、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
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1)初报事故信息。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过程(包括事故起因和性质、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处置情况、采取的措施等)、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续报信息。根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主要包括:及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的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终报信息。主要包括:事故概况、调查结论(包括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内)、采取措施及预防性措施、查处过程和结论、分析与讨论、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4.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初步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办负责成立食品应急
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评估确认;
(3)根据评估确认结果,提出启动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建议,根据区政府的命令,启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4)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物资供应组、新闻报道组、舆情检测组、技术专家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5)加强与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6)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机构随时待命,为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7)食品安全事故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县)相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医学救援
医疗救援组迅速组织辖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5.2.3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组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组织专家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合格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及时解封。
5.2.5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组织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新闻发布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7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维护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加强事故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查处妨害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开展舆情监测,对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食品安全信息的人员予以依法处置,必要时责令相关媒体和网络平台删除不实消息,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3.1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3.3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3.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理等。区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监部门组织协调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就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责任追究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宣传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用及检验等所需经费。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食品应急指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如上级新修订的相应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8.2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直接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经评估需要采取应对措施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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