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申请“救急难”救助事项(生活救助、大病医疗救助、住房租赁救助) |
设定依据 |
《乌鲁木齐市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乌民发[2014]118号】 |
申请条件 |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
办理材料 |
1、 申请书; 2、 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流程 |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社会救助一站式服务窗口”受理,相关材料经街道(乡镇)审核后,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
办理地点 |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大厅“社会救助服务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上午:10:30—14:00;下午:15:30—19:30 |
咨询电话 |
天山区:8885723 沙区:6139758 高新区( 新市区):6681224 水区:4643160 经济开发区(头区):3773061 米东区:3366812 乌鲁木齐县:5923137 达坂城区:5919076 |
办理时限 |
对符合享受“救急难”条件的家庭,管理神审批机关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于需求紧急的,区(县)民政部门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法师审批发放救助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对象自获得救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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