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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及救助标准【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3-09-26 10:50:16 点击次数:

一、设定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乌政办〔2012〕341号)。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且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

1、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因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

2、家庭成员遭受意外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困救助等资金后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子女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升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公办本科、专科院校后,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其他救助的。

4、因家庭直系亲属去世,家庭无力支付基本丧葬费用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居(村)委会初审。居(村)委会要对该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结论。符合条件的填写《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后,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向区民政局提交电子版临时救助明细表,由区民政局向乌鲁木齐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提交委托书及临时救助明细表进行经济核查,核查结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材料及时上报区民政局,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区民政局核实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对符合享受临时救助条件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核实救助金额,发放通知。

5、因突发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市、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并实施救助。

本流程设定依据,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标准:基本生活救助1000元、教育救助3000元、基本丧葬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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