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
二、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审核和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审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2、调查核实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二)区民政局审批
1、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2、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区民政局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3、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区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本流程设定依据,如有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
标准:城市特困人员为1035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为140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