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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流程【办事指南】
发表时间:2023-09-26 10:49:12 点击次数:

一、设定依据

《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乌民发规〔2021〕1号)。

二、申请条件

凡持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办理材料

1、申请书;

2、同一户口中所有家庭成员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证明;

5、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6、承诺书;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和审批:

(一)街道办事处审核

1、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并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通过后,将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及个人授权书提交至区民政局,等待核对结果。将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做好解释工作。

2、根据市低保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和对中心反馈的核对结果,并在申请人所在小区的楼栋进行张榜公式,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公示结束后,通知申请人提交其他相关材料,并将完整申请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街道办事处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人员进行复审,复审后无误的上报区民政局。

4、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复审及调查,对申请家庭是否享受低保待遇提出初审意见,对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上报区民政局。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区民政局审批

1、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提交的需要核查家庭情况的材料上报市低保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核对中心在10日内做出核对结果返回区民政局,作为审批低保的依据,并于当日反馈给街道办事处。

2、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同时进行抽样调查,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在《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批准其享受全额或差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于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将材料退回给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低保待遇的原因,并做好解释工作。

3、低保金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区民政局按照《自治区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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