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贴政策
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1.适用对象:新疆户籍人员或在乌鲁木齐市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疆外户籍人员,且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参保缴费并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2.申领条件:从事灵活就业且按规定在乌鲁木齐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3.享受标准/时限
符合条件的个人,按下列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办理流程:个人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按季度到就业所在地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或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出具《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认定证明》,并进行核实后公示5天,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填写《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报区(县)人社局审批,经其审核后,由同级财政局复核,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5.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灵活就业证明;
(3)《就业创业证》、社保缴费明细(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6.申请时限:按季度申报。
7.办理方式: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现场办理、手机客户端(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微信)申报办理。
8.咨询电话:0991-4641941
(二)就业见习
1.适用对象:见习企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
2.申领条件
(1)见习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含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100%、现有职工工资无无故拖欠、各项社会保险费能够依法正常缴纳;
能够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见习岗位,并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能够为见习毕业生提供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生活补助,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具备完善的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2)16-24岁失业青年和毕业后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并在乌鲁木齐市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可以报名参加就业见习,也可由企业自行招录毕业生参加见习。
3.享受标准/时限:见习期间按乌鲁木齐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见习期一般为6个月。
4.办理流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见习企业可安装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客户端应用系统通过网络向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市、区(县)两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资金。
5.所需材料:每月为见习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银行对账单、见习企业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凭证;提前吸纳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并申请剩余期限见习经费的,还需提供花名册、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申请时限:长期有效。
7.办理方式:所在地区(县)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现场办理。
8.咨询电话:0991-4641941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申领范围: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
2.补助标准:按照2000元标准发放。
3.申领流程
(1)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乌鲁木齐市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X附件3)由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汇总审核后,报送至区(县)人社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申请人本人。
4.所需资料
(1)《乌鲁木齐市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人社部门内部核查);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仅自主创业人员提供);
(4)本人银行卡信息。
5.申请时限:长期有效。
6.咨询电话:0991-4641941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已脱贫劳动力、低收入群体、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各类就业重点群体。
2.申领条件: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享受标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4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4.办理流程:参训人员向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交资料,由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并实现就业(创业)的,由市人社局将审核过的资料提交市财政局后,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5.所需材料
(1)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代为申请协议;
(4)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
6.申请时限:长期有效。
7.办理方式:参训人员向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交资料。
8.咨询电话:0991-4641941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企业职工(含见习期人员)。
2.申领条件: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3.享受标准: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4.办理流程:拟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向所在区(县)人社局提交申报资料,审核备案后预支补贴金额的50%。培训任务完成后,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技能等级评价、结业考核,对考核合格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拨付剩余培训补贴资金。
5.所需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2)参训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校合作协议;
(5)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内部核查);
(6)学徒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企业银行账户信息。
6.申请时限:长期有效。
7.办理方式: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人社部门提交资料。
8.咨询电话:0991-4641941
二、技工学校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企业职工培训
(1)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岗不满1年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按照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中级工、高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3)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高级工1000元/人、技师1200元/人、高级技师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就业重点群体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最高不超过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按照4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创业培训。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务工人员等群体参加创业培训,按照125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高校在校生创业培训,按照600元/人的标准给子培训补贴。
(3)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劳动素质培训,按照每人每天5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发放,最高不超过500元/人。
(4)国家通用语言培训。务工人员参加国家通用语言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5)基本生活费。脱贫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享受伙食费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
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申请 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超过160元/职业(工种),专项能力考核鉴定不超过40元职业(工种)。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原则
(1)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高技能人才培训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方可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职工培训、就业重点群体培训可按照一定比例先行拨付补贴资金,其中企业新型学侯制培训先行拨付50%的补贴资金,其他职业培训先行拨付40%的补贴资金。创业培训班期人数控制在30人以内,网络创业培训班期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其他培训班期人数控制在45人以内。企业职工培训学时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未规定培训参考学时的,原则上不少于40个学时,具体根据生产实际自行确定。学员培训出勤率低于90%的,不得享受培训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