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就业援助针对性和精准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9号)文件,现将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创业登记证》)的下列本地户籍人员: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本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555”人员);
(四)已经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一年内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本人原因,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自登记之日起连续失业半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七)因政府征地失去土地且收入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农民;
(八)无法实现转移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九)未就业的部队复员转业退役人员,随军家属;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
(十一)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二、认定流程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向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并公示3天后,报片区管委会(乡镇)2天审核,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天确认的制度。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3、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社区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
5、被征地片区管委会(乡镇)出具土地征用身份证明;
6、本人提供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7、村委会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
8、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明;随军家属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身份证明;
9、《释放证明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三、退出机制
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中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终止就业援助:
(一)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四)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五)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七)被判处刑罚的;
(八)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就业困难对象认定工作负总责,并负责有关申报材料汇总、数据审核等工作;各片区管委会(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标准;各社区(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申报对象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申报人员弄虚作假,撤销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各级审核机构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审核、人员的就业、享受政策等情况进行有效记载,并输入管理系统,依托基层日常调查走访,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实时反馈。
(四)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不定期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程序合法合规,资料台帐完整。
五、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