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决策预公开> 正文    
信息公开
关于《水磨沟区创新创业载体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表时间:2023-10-20 19:07:09 点击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导和推动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规〔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组织起草了《水磨沟区创新创业载体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6日。如有意见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通讯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77号 水磨沟区科学技术局 邮编:830018

邮箱:smgkjj@163.com

 

附件:

 

水磨沟区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大力推进大众创业创新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指导和推动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科规〔2020〕1号),结合水磨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支持的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是指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所创办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生态链、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等创新型孵化载体。

第二条  区级孵化器按照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根据水磨沟区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建设,鼓励其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推动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三条  补助对象为在水磨沟区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创业载体创建机构、运营机构和创新创业活动承办单位。具体包括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各类创新型孵化载体。

第四条  补助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经费来源于区级财政科技资金。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五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定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水磨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水磨沟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以创业者、创新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星创天地参照众创空间进行认定)

(二)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具有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三)众创空间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有效租期3年以上),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可提供的创业工位不少于20个。

(四)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5人以上的创业导师团队,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五)每年至少有3个及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六)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投融资讲座、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七)众创空间对入驻的在孵创客企业应当进行严格审核,在孵创客企业或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八)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区级孵化器、加速器认定

第六条  区级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认定范围:孵化器运营主体是在水磨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水磨沟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围绕服务于水磨沟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和重点产业创新发展,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二)发展方向明确,有合理的机构设置和人员构成,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孵化服务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接受水磨沟区科技局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等服务。

(三)综合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有效租期5年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四)孵化器每年新增企业应达10家以上,每年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创新型试点企业不低于5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家,五年累计孵化毕业企业不低于3家。

(五)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每年开展的论坛沙龙、项目路演、专家分享、对接交流会、创新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七)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孵化年限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标准执行。在孵企业中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八)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能够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九)孵化器应当积极配合水磨沟区科技局做好科技项目调研及建设、专家评审、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运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工作,为水磨沟区特色产业领域提供精准孵化服务。

第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国家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孵化器做好其毕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工作,帮助优质毕业企业对接加速器场地、融资等,满足优质毕业企业成长需求。

第九条  区级加速器认定条件:

(一)认定范围:加速器运营主体是在水磨沟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水磨沟区,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明确的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产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高成长科技企业个性化需求,为企业规模化发展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拓展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产业聚集。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有效租期5年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成果转移转化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三)加速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入驻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

(四)加速器入驻实体企业不少于20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30%。

(五)加速器内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的,原则上应当按照乌鲁木齐市科技局规定标准执行,且中介服务机构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速器每年开展各类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七)加速器应当积极引导入驻企业每年申报知识产权,每年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家。

(八)加速器应当积极配合水磨沟区科技局做好高成长科技企业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高科技人才引进和服务、新技术领域科技项目研发申报与交流、国际合作项目对接等工作。

第十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高成长科技企业入驻,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科技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企业注册地须在水磨沟区,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退出机制,对成长较快、加速器空间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的入驻企业,加速器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其进入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对科技含量较低、成长性较差的企业,取消入驻资格,引导其离开加速器。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生态链、跨区域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异地孵化器)的管理参照乌鲁木齐市级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报、备案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认定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水磨沟区科技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水磨沟区科技局组织评审,结合申报材料及实地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对通过评估的单位,以文件形式公示确认为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第十四条  通过备案的区级孵化载体应按季度向水磨沟区科技局报送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发展需求和成果等统计数据,数据真实、完整。数据统计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已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其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水磨沟区科技局报告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乌鲁木齐市科技局提交变更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认定考评过程中存在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备案申请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五章 扶持与发展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应当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吸引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团队项目和优质企业,与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为优质企业提供担保和贷款,为企业拓宽渠道,获得更多投融资机会。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应创新活动方式,举办国际论坛、职业大赛等大型双创活动,通过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在我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第十九条  为提升水磨沟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管理水平,引导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发展,水磨沟区科技局在财政科技资金框架下设立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对新认定的各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给予事后补助。

第二十条  认定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市级众创空间、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万元、8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众创空间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二)新认定的区级孵化器、市级孵化器、自治区级孵化器(含自治区级加速器)、国家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逐级获得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每个孵化器认定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面向港澳台、国际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对获国家(省)港澳台、国际化、专业化资质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区财政对每项资质分别给予众创空间1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3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新增面积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一)对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对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其新增孵化场地面积达2000平方米及以上,新场地实际运营超过一年的,区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同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单位在同一物理载体下仅可享受一次区财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不得将已获得后补助资金的新增面积用于重复申请补助。

第二十二条  水磨沟区科技局以组织水磨沟区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自愿性、导向性原则参与市级运营评价为开展形式,实施区级运营评价工作。市级运营评价指标体系由乌鲁木齐市科技局制定,根据市级运营评价结果,搭载形成水磨沟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区级运营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区级运营评价结果划分为A、B、C三个等级。

    运营评价后补助资金标准如下:

按照年度区级运营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为A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区财政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评价结果为B等级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15万元补助。

第二十四条  水磨沟区科技局、水磨沟区财政局根据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实施科技创业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查核实、公示、报批以及资金下达。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获补助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对参与认定、奖励、评价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骗取资质、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取消其3年内参与认定、评审、奖励等的资格。并将该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列入不诚信名单。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出具虚假申报资料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于推进各类科技创新创业载体提升孵化能力建设。获得补助资金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要积极开展提质增效工作,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磨沟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下载:关于《水磨沟区创新创业载体资金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pdf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