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为全面落实乌鲁木齐市推动经济平稳增长的安排部署,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助企纾困力度,最大限度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促进市场主体加速涌现,促进水磨沟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财税政策措施
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6.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户每年14400元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金融支持政策措施
7.加大创业社区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向创业社区建设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增加涉农、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8.落实延期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协商,采取多种途径,缓解临时性还本付息困难,对于2022年第四季度到期遇困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
9.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满足接续资金需求,鼓励发放首贷户贷款、信用贷款。大力推广“信易贷”平台,为民营企业融资授信和贷款发放提供服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鼓励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原则上不低于80%,政策性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
三、就业政策措施
10.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持续保持经营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经营所在地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创业证》的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人员身份不同,给予相应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创业证》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
11.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新招用员工岗前培训,按照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高技能人才培训,按照高级工每人1000元、技师每人1200元、高级技师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12.落实创业政策扶持。在水磨沟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个人,可按规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按规定给予贴息。小微企业可按照人均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信用良好可最多申请3次。
四、降低经营成本政策措施
13.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发展。在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独立核算的地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同时企业正式在册、缴纳社保职工人数须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新疆籍员工比例不得低于50%。积极争取自治区纺织服装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出疆棉花、棉纱等纺织服装出疆运费补贴和电费、社会保险等补贴支出。
14.加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系统应用推广力度。实现电子保函在线开具、及时推送、全程留痕、方便查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由预算额度的2%调整为1%,除PPP项目以外的普通项目单个标段保证金缴纳上限为2万元,进一步减轻投标人融资压力,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五、房地产领域政策措施
15.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新建商品房项目暂停按住房总建筑面积5%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将原规定按住房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调整为按1.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减轻房企负担。
16.减轻购房人贷款压力。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产生的公证费、评估费及抵押登记费予以减免。
17.实施购房契税补贴。2023年凡首次购买本辖区范围内,面积130平方米(含)以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税法规定缴纳契税并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的纳税人,契税金额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
18.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9.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元上调为80万元,同时将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计算倍数由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上调到15倍。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单价上限由13600元/平方米上调为14960元/平方米。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辖区购房,与父母或子女共同(联名)签订购房手续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不超过余额的90%帮助其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支付购房款。
20.容缺办理前期手续。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按照20%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首期50%土地出让金付款后,即可办理立项备案、规划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确保及时开工建设。剩余土地出让金可在12个月内分期缴纳,且只计息不计滞纳金。
21.减免疫情期间土地出让金逾期缴纳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对我区挂牌已成交且疫情防控期间(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2月5日)无法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作违约行为处理,不计收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利息和违约金,恢复社会正常秩序后签订出让补充合同,由受让人及时缴纳已到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22.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允许企业使用银行保函代替重点监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灵活度。对新引进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异地业绩、信用互认,预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最低按照25%比例执行并动态调整、分类监管。
六、科技领域政策措施
23.优化成果转化机制。大学生创办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企业有多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面向乌鲁木齐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按其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有多项科技成果在企业进行转化的,当年累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企业有多项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实施的,当年累计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对驻乌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全市大学生创办的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按照其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助(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
24.开展企业研发后补助。企业研发投入按照统计局年度纳统数据进行后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2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补助5万元;高于(含)500万元、不足1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高于(含)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高于(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的,补助30万元;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含)1亿元,补助50万元。
七、工业用地供应政策
25.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支持工业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最低期限为5年,最高期限为20年。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为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地方式。先租后让租赁期最高期限为5年。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26.优化土地供应程序。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推进工业用地带条件挂牌出让(租赁),采取长期租赁的,实行挂牌方式。在20天公告期结束时只有一个申请人符合竞买资格和竞得条件的,直接确定其为竞得人;申请人多于一个的,通过竞价确定竞得人。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和出让一并进行挂牌供地。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晰租赁期限、租赁转出让的条件,以及租赁阶段解除合同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一并向社会公告。参照挂牌出让程序确定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符合转出让条件后,与土地使用者直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按照挂牌出让的相关规章和操作规范实施。
27.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在不同供应方式折算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土地价格基本均衡的前提下,明确价格(租金)标底。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年租金按照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租金标底,租金每5年缴纳一次,一次性缴清。采取先租后让的,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租赁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确定。转出让后,已交租金冲抵出让价款。租让年期之和不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鼓励在出让阶段实行弹性年期。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出让价格标底按不低于弹性年期与最高年期的比值进行年期修正。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八、农业领域政策措施
28.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落实全国农业保险政策额,按标准保障奶牛、育肥羊、生猪以及大牲畜保费资金。
29.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为农机15大类44小类172个品目,按标准保障农机购置用户享受购置补贴。
九、其他政策措施
30.开展市场主体争先创优活动。深入开展全领域模范评选活动,组织开展固定资产投资突出贡献企业、商贸物流突出贡献企业、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企业、金融机构突出贡献企业、纳税十强企业、诚信之星等推荐评选及授牌活动。
各街道、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加强政策宣传和落实,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抓好推进落实。水磨沟区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