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 〔2023〕 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6年11月21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解读:《自治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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