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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从事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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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占压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四)其他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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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热户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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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城市热力设施;(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城市热力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三)擅自在城市热力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四)其他损害城市热力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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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及盗用燃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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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的。盗用燃气的,依法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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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加气经营者未按规定加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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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加气经营者向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储气瓶加气或者向机动车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装置加气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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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单位燃气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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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单位燃气用户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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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轨道交通范围内车站、车辆设置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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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 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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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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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下列作业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批准时,应当书面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从事基坑(槽)开挖、挖掘、桩基础施工、顶进、 爆破、地基加固、灌浆、锚杆、钻探作业;(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地下采水;(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五)在过河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的作业;(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实施以上作业活动,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全过程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评估认为作业过程中或作业后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停止作业,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许可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景观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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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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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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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热力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违反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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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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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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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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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5、收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由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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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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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设计文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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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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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5、收费依据 |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统一管理工作。区(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权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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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垃圾清运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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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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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拆改移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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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点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五条 因工程施工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其他影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的,须经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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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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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0个工作日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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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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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部门地址。2、申请材料清单3、办理流程、4、办理时限 |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城市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在取得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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