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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十)
发表时间:2021-11-06 16:36:23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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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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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采取有效措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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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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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对在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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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对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车辆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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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不按规定停车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不按规定停车,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5元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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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场外(店外)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个体经营的无照经营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视情节轻重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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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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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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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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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对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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