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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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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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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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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九)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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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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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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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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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十二)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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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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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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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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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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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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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确需变更位置、面积、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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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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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挖掘城市道路时,应确保地下设施完好;确需改变地下设施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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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通知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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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应当及时按规定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通知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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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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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驾驶履带车、铁轮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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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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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对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第(二)、(四)、(五)项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二)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三)擅自进行对城市道路有损害的各种作业。(四)向路面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物及冰雪情节严重的。(五)其他损害城市道路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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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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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和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三)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广告或其他挂浮物;(四)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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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驾驶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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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悬挂标语、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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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挖掘现场未能设置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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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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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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