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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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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种移植株数五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迁移树木价值五倍至十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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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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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十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砍伐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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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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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树木造成损害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树木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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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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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在指定地点补植砍伐株数十倍的相同树种树木,并处所砍伐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造成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第二款 擅自修剪导致树木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执行。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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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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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千元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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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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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城市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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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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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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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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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并可处以损失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五)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及其他附属设施。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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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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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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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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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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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条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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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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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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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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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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