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
对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夜景灯光的设置应符合夜景灯光建设规划。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的位置、形式设置安装夜景灯光设施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47 |
对依法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而未缴纳,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餐厨垃圾收集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而未缴纳的处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对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餐厨垃圾收集的处罚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未按规定方式进行餐厨垃圾收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
48 |
对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倾倒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49 |
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非法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0 |
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活动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擅自从事餐厨垃圾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1 |
对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未保持收运场所清洁卫生和运输设备整洁完好的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收运场所清洁卫生和运输设备整洁完好。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餐厨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2 |
对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对餐厨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五条 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对餐厨垃圾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3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4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无法实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一)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二)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建设或者违反城乡规划有关禁止建设的强制性规定的;(三)非法占用城市规划的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四)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五)违反城乡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内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
55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政府网站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