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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四)
时间:2021-11-06 16:33:19 来源: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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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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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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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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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

 

 

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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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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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在建筑工地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并与具备粪便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签订临时性公共厕所粪便处理协议。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施工工地搭建简易旱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地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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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城市公共厕所。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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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对在工程建设期间未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期间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性公共厕所,并妥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工程建设期间未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供对外使用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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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对城市公共厕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义务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55号)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厕所由其经营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城市公共厕所的设施维护和清扫保洁标准由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厕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维护管理和清扫保洁义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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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乱张贴的规定》(政府令第68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建(构)筑物、线杆、树木、道路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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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不及时维护,造成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的处罚

对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的;(二)不及时维护,造成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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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不及时维护,造成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的处罚

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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