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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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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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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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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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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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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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在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随意发放小广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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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的,每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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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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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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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和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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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未按规定倾倒垃圾和擅自焚烧垃圾污染环境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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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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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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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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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做密封、包扎、覆盖,或者密封、包扎、覆盖不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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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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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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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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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八)不按规定处理带有病毒、病菌和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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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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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摆放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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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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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不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除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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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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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清除责任区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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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损坏清雪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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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在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倒入砖、石、混凝土、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损坏清雪机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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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不按规定倾倒冰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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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项名称、处罚依据、监督电话、责任事项 |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不按规定倾倒冰雪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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