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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国土空间规划领域
发表时间:2023-02-01 12:49:33 点击次数: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及要求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市级县级

县级

乡级

村级

1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前公示

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中心

■规划展示馆

 

 

 

2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后公开

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规划展示馆

 

 

 

3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前公示

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公开,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开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4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批后公开

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由自然资源部门编制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公开,其他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开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5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批前公示

不涉密的规划方案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规划送审报批前,不少于30日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6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批后公开

规划批准文件、不涉密的规划文本、图件等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7

规划许可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新办、变更、延续、补证、注销的办理情况(涉密项目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政府网站■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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