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 新闻中心> 区内动态> 正文    
新闻
【公示】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更新
微信分享
微信分享当前页面
使用微信“扫一扫”,分享当前内容。
微信
时间:2024-04-24 11:23:29 来源: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根据《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大释放经营主体创新创造活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实施方案》。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更好地推进落实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措施,不断提升水磨沟区块内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现将更新后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版本内容予以公示。


附件示例

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

为减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同办”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现就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法定条件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与其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者的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食品经营者取得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应当同时提交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可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后续日常监管中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六、警示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办法》第五十四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许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申请人通过“证照同办”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应当纳入信用记录。该申请人在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能采取告知承诺制。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食品经营者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承诺书


本申请人已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告知,了解相关责任,自愿选择“证照同办”审批模式申办食品经营许可,并已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就有关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提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承诺自身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并落实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制度;
(四)承诺通过“证照同办”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信守承诺,未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申请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签字  (盖章)



扫描下方二维码可下载获取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