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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司法局发布新版《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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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3-22 11:09:21 来源:水磨沟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司法局发布新版

《行政复议申请办事指南》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司法局作为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制定了《行政复议申请指南》以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行政复议前置范围

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水磨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春景巷300号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联系电话:0991-4684590  0991-468482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至13:30 下午 15:30:00至19: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邮编:830017。

2.当面申请,请联系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991-4684590   0991-4684820。(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10:30至13:30 下午 15:30:00至19: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行政复议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自然人提交以下材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有第三人的,增加一份(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盖章)的授权明确的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其他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公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办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办理期限为30日;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办理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调解、和解等属于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继续计算。


七、办理行政复议咨询点及办公地址

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机构名称:水磨沟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承办行政复议案件)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春景巷300号区司法局(水磨沟区七道湾街道办事处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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