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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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监督电话 |
0991-416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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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公布)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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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申请对象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工作完成后,及时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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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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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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