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医疗救助对象确认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监督电话

0991-4163750

实施依据

【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18日公布)

    第三十条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申请对象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

3.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工作完成后,及时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