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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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 |
0991-416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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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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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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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5.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6.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7.违反法律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9.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10.未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 11.在行政强制的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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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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