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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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16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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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人员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据信用评价等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关信息公示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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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联合惩戒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对联合惩戒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联合惩戒事项,做出的联合惩戒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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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3.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行驶职权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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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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