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职权类别

行政奖励

监督电话

0991-4163750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规范性文件】《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发〔2018〕22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新医保〔2019〕53号)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信件、网络等方式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参保人员等涉嫌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进行举报,提供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及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统筹医疗费等专项基金。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级制定的《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事项,做出的行政奖励应当予以公开。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不予表彰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表彰予以表彰的;

3.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奖励的;

5.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