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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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16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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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5日公布,2021年5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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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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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检查的; 2.对符合检查条款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通过检查的; 3.接受被检查单位或利益关系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馈赠,参加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活动; 4.不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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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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