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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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医疗保障局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16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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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5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19〕49号) 附件第8项: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定价。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党厅字〔2018〕172号) 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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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自治区制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依法依规履行决定、告知、保管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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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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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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