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行政强制)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及监督 电话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强制消毒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消毒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消毒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消毒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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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封闭、封存、暂停销售、强制检验、消毒或销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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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临时控制措施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临时控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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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查封、扣押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4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97号,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企业、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为己有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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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 | 行政强制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消毒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封闭、封存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据为己有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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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强制封闭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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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第(六)项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强制封闭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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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的临时控制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强制封闭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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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物品的封存 | 行政强制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告知责任:卫健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卫健委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封存有关物品,填写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进行强制封闭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强制封闭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强制封闭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强制封闭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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