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 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及监督 电话 |
责任 主体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第八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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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15日实施)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抗微生物药物的不合理使用。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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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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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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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对护士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个人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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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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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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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201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0号第一次修订,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23年7月20日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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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规章】《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经卫生部令第58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
单位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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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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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第一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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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6号令)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四)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
医疗机构 | 水磨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0991-4641415 |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须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贵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现章及技术现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子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查任;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施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超越法定权限或委托权限突行政行为的 6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7.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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