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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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
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及监督
电话
责任
主体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号颁布,自201811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对限制类技术实施备案管理。医疗机构拟开展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的,应当按照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可以开展临床应用,并于开展首例临床应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临床应用的限制类技术名称和所具备的条件及有关评估材料;(二)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和伦理委员会论证材料;(三)技术负责人(限于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资质证明材料。备案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在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予以注明,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 水磨沟区卫健委0991-4645826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备案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
依法依规实施备案程序。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
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
在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
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组织义诊活动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市(地、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 水磨沟区卫健委0991-4645826 水磨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3.
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
内设机构负责人;
3.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备案或不在法定时限内备案的;
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给予备案的;
3.
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
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
在备案和事后监管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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