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医疗机构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职权编码

650105224XK010

职权

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此项工作因受设备和条件所限暂由市卫生监督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