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登记)

职权编码

650105224XK002

职权

类别

行政许可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监管执行情,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7.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