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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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ZS001 |
职权 类别 |
行政征收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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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法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㈠城镇居民按照夫妻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征收;㈡农村居民按照所在县(市)上一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8倍征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的,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分别征收1-8倍的社会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合计征收不得超过10倍。 第四十三条:执行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当事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社会抚养费按1-3倍征收;相当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3-6倍征收;高于当地上一年人均收入水平的,按6-8倍征收。违法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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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书》进行送达,并送达申请人确认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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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5.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征收决定的; 6.未将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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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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