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职权编码

650105224QZ007

职权

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 年2月14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 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市卫生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为己有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受委托单位水磨沟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