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权限内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职权编码

650105224QZ006

职权

类别

行政强制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市卫生局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一式三份,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

4.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证据证明有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扩大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范围的;    

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6.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7.不依法采取或推诿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据为己有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备注

受委托单位水磨沟区卫生监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