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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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JL004 |
职权 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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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规章】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10〕93号,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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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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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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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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