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职权编码

650105224JL004

职权

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规章】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兑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人口发〔2010〕93号,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失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  

   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一次性3000元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