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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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JL003 |
职权 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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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2004年2月27日起施行。) 【规章】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政策解释》的通知(新人口发【2006】152号,2006年10月18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扶助奖励标准:每人每月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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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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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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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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