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少生快富”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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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JL002 |
职权 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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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规章】国家卫计委 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2006年10月25日起施行。) 【规章】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新人口发〔2009〕14号,2009年2月17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1)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2)按照政策规定可以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两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3)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4)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奖励标准: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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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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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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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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