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职权编码

650105224JL001

职权

类别

行政奖励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口发【2006】85号,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新人口发【2008】109号,2008年11月5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城镇死亡每人每月340元扶助金;伤、病残每人每月270元扶助金。农村死亡每人每月170元扶助金;伤、病残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备注


版权所有: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水磨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31号

新ICP备05004364号

新公网安备 65010502000465号

网站标识码:65010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