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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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JL001 |
职权 类别 |
行政奖励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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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二十七条: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口发【2006】85号,2006年6月30日起施行。) 【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新人口发【2008】109号,2008年11月5日起施行。) 确认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扶助标准:城镇死亡每人每月340元扶助金;伤、病残每人每月270元扶助金。农村死亡每人每月170元扶助金;伤、病残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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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决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落实扶助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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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上报的;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上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的; 6.未根据相关规定落实领取扶助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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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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