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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政策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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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QT001 |
职权 类别 |
其他行政强制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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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规章】《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农村领取《农村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家庭子女报考区内高校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及区内初中班考生加分的实施方案》(新人口发【2007】48号,自2007年4月12日起旅行。) 确认条件:(1)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2)所在家庭按《条例》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3)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4)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按照当年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予以界定。 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普通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投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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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上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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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能一次性告知和说明所需材料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且不说明原因和依据的; 3.对不符合条件而予以受理的; 4.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申报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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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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