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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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650105224CF117 |
职权 类别 |
行政处罚 |
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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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01 年12 月29 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消毒管理办法》(2001 年12 月29 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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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 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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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执法人员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不依法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的;
4.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调查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9.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3.泄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14.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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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受委托单位水磨沟区卫生监督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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