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对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