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责任主体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职权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监督电话

0991-4665578

实施依据

  【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修订)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2016修改版,原1998版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 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责任事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社会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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