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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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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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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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省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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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拒绝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定义务的; 2.具有法定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 3.拒绝、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 4.依法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凭证而未出具的; 5.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非法定义务的; 6.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 7.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指定服务,或购买无法定依据的指定商品的; 8.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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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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