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名称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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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水磨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监督电话 |
0991-4665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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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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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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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检查的; 2.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3.非正当目的实施行政检查的; 4.未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 6.隐瞒、包庇、袒护、纵容违法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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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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